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杭州出台条例解决修车“猫腻”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悉,《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被审议通过,将给杭州的汽车维修业戴上“紧箍咒”。
    据介绍,当前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发展中存在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乱收费、专业化程度不高、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等一些问题。比如一台左车门稍有刮伤的伊兰特轿车开到几家维修店去修理,从4S店花3500元(不带钣金和烤漆)、再到街头修理铺的380元全包,几家维修厂报出的价格最多竟相差十倍。另外,一些维修厂随意更换汽车的零配件,并将换下的旧零件经过修复、喷漆后,再卖给其他车主。为此,杭州市专门制定了《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秩序。
    条例要求机动车维修业实行价格全透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标志牌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在维修过程中,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结算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清单。
    条例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要求取回旧配件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另外,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染润料的,最高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另外,条例对于汽车一修再修,最后“不是开坏,而是修坏”的现象进行了规范。它要求,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